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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东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 08- 30 15: 03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会东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委编办、发改经信局、县教育体育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草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残联、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为规范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凉府发〔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会东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东县民政局           中共会东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会东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 会东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会东县公安局                     会东县司法局

  会东县财政局               会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会东县自然资源局                会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东县交通运输局                  会东县农业农村局

会东县卫生健康局                   会东县审计局

会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东县统计局

会东县乡村振兴局                会东县林业和草原局

会东县医疗保障局                  会东县税务局

会东县残疾人联合会              会东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2022年2月21日

会东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为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提供依据,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四川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中涉及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已享受本县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因复核需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时,亦适用本办法。接受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核对对象。

第三条 核对工作原则:(一)无委托、不核对;先授权,后核对;只核对,不认定;(二)依法、客观和公正原则;(三)保密原则;(四)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要加强核对机构能力建设,明确本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统称核对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县级核对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乡镇(街道)相关经办人员负责本辖区内的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工作及提供相关基础信息。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本级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涉及核对业务的相关部门应向核对机构提供与核对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有关的信息,或通过信息系统对核对机构提供的核对对象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核对机构。有关数据信息已集中到州级的,由州级相关部门向州级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接口;有关数据信息只集中到县级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向县级核对机构提供数据接口。如无法提供数据接口,则按照核对机构提供的数据规范格式手工导出数据向核对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核对业务部门职责如下:

(一)民政部门提供享受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有关社会救助,婚姻登记、殡葬、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

(二)公安部门提供户籍人口数及核对死亡注销信息。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业救助等信息。

(四)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五)住建部门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住房救助等信息。

(六)教育部门提供享受教育救助等信息。

(七)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受灾人员救助等信息。

(八)医疗保障部门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信息。

(九)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等信息。

(十)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核对对象及所属企业信息提供与核对对象经济状况有关的车辆营运、船舶营运等信息。

(十一)农林部门提供林权交易、林业项目补助和土地承包及国家惠农政策补贴等信息。

(十二)税务部门提供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纳税等信息。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等信息。

(十四)残联部门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残联部门所掌握的救助等信息。

(十五)乡村振兴部门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相关扶贫信息。

(十六)地方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协调本州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的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需求和申请人或其家庭的授权,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凉山州中心支行负责协调、督促全州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据申请人或其家庭授权,按照规定的手续查询、提供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凉山银保监分局协调、督促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保险业机构依法依规针对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或其家庭授权、符合法律规定、手续完备的查询需求,配合查询有关当事人的银行开户和存款、保险等信息。

(十七)编制部门根据核对工作需要,提供在职人员编制信息,在职人员单位根据编制部门提供的人员编制信息提供相应的工资、津补贴数据。

(十八)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核对工作实际需要,协助提供有关信息。

(十九)核对业务开展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或调整部门之间相关信息交换内容。

(二十)因机构改革需调整相关部门职能职责的,需要核对的相关信息,由新组建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信息。

第八条 会东县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是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开展全县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负责县级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及结果送达;对未进行数据对接部门的信息数据进行人工提取及手工核对;负责数据安全操作、预警数据及时处理工作;负责核对情况月报表统计、情况报送。

各核对业务涉及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自身的职责和义务,积极支持并全力配合县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共享、对接联通工作,同时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对工作衔接。

第九条 核对对象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有关信息,并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及授权书,积极配合核对机构依法开展调查工作。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协助核对机构依法开展核查工作。

第三章  核对对象

第十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1.配偶;

2.父母(含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 兄、姐与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6.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未婚现役军人;

2.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另立户口且长期在外生活的法定赡养人;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核对内容

第十一条 核对内容包括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身份信息。

(一)可支配收入。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它劳动收入;

2.家庭经营净收入。家庭经营收入是指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管理及有偿服务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文教卫生业、社会服务业、仓储和邮政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也称资产性收入,指通过资本参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社会救济和救助、政策性生产(生活)补贴、外出从业人员寄带回收入、扶贫贷款利息补助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房屋及附属物;

2.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保险、债权;

3.企业所有权;

4.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

5.其他合法财产。

(三)家庭成员身份信息。家庭成员身份信息是指包括家庭成员户籍状况、身份证号、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家庭支出核对。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核对内容外,核对对象的支出明显影响申请家庭收入状况的,核对机构可根据委托机构的要求对核对对象的就业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等相应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第五章  核对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核对工作主要通过核对信息平台进行实时在线核对,对部门间暂不具备数据在线交换条件的,采用加密离线信息传输方式进行离线数据交换。在线交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离线交换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 核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授权。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须提交经济状况核对相关材料及授权文书,授权救助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财产及经济状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采集、录入完整的申请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后,报县级救助管理部门。

(二)部门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本级核对机构提交核对委托书,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救助家庭或个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提交经委托部门认可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书。对同一家庭申请的同一救助事项,核对机构原则上一年内只受理一次委托。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申请,核对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实施除第二条明确的社会救助外的其他核对工作,需要委托核对机构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应当由委托机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三)机构核对。县级核对机构受理救助主管部门核对委托后,本级能够核对的相关信息由本级进行核对,本级无法核对的相关信息可委托上级核对机构进行核对。

(四)出具报告。核对机构自收到相关部门的核对委托书(含核对对象授权文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任务,并向委托核对单位出具核对报告;收到相关部门的复核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任务,并出具复核报告。核对对象需要跨县(市)级以上行政区域核对的,可以适当延长完成核对和复核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核对对象对社会救助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政府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核对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复核结果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

第六章  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一个运行规范、管理科学、监控有效、考评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岗位设置与职责,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各业务环节授权控制,建立数据录入、修改、访问、使用、保密、维护的权限管理制度,加强对信息核对数据的监控,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核对机构与其工作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县级相关核对业务部门(单位)具体从事信息核对的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 县级核对业务部门(单位)按照州级信息交换共享协议规定提供共享数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核对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信息核对平台核查与工作无关的人员信息;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材料,导致核对机构获取的资料失真的,应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核对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社会救助的,由社会救助审批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并视情节根据银行及相关部门规定,记入银行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会东县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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