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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东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 2023- 01- 31 08: 55浏览次数:

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东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办法(试行)的通知

6月28日,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会东县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奖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食品安全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的同时,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明确要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二、内容解读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会东县食品监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社会公众举报的会东县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在研制、种养殖、运输、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立案查处后,给予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二)细化了奖励条件。规定28类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的5个条件和遵循的4个原则以及6种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情形。

(三)划定了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3个奖励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和情况划定奖励标准。

(四)完善了奖励程序。细化奖励程序的启动、初审、认定、复核、奖励领取方式等内容。

(五)规定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出台意义

(一)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奖励办法》明确要求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充分保障奖励资金,鼓励社会公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依法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规范举报奖励行为。《奖励办法》进一步规范、细化了我县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和奖励程序等,同时也便于指导、规范我县食品监管部门举报奖励工作。

(三)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实行有奖举报,能够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是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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