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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会东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2- 06 09: 30浏览次数:

会东府发〔2023〕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经十八届县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会东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会东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0日        


会东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盘活利用我县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东县辖区内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成立会东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专班(名单见附件),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该项工作。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按照“据实调查、集体会审、依法合规、保障权益”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掌握情况,确保准确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闲置工业用地认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

(一)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工业用地。

第五条  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本办法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建设但土地利用效率低下,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或不符合相关政策,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仍有调整盘活和提升空间的工业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

(一)未按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义务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届满后,未完成全部建设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要求,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建成后产出强度未达到协议约定目标的。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规划、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连续停产满1年或者持续半停产状态2年以上的。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六条  闲置工业用地的处置。县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调查和认定。经报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专班后,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第七条  低效工业用地的处置。低效工业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置:

(一)未按招商引资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履行义务情形(第五条第一款)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开展调查,对涉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企业通过现场排查、调阅资料、查询档案等方式进行初步核实并制定处置方案报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专班审核,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限定期限内按处置方案履行约定义务。在规定时限内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违约责任条款依法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未明确相关违约责任条款或条款过于宽泛的,根据违约事实制定处置方案协商处置。

(二)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形(第五条第二款)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开展调查,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在建设过程出现违法违规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要求用地单位立即终止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整改后方可复工建设。建成后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执法部门应依法要求用地单位立即终止违法行为,下达《停止生产通知书》,根据违法违规事实制定处置方案并报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专班审核,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进行处置。

(三)建成后处于停产和半停产情形(第五条三款)的调查、认定和处置。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开展调查,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充分沟通协商,制定低效工业用地整改方案,报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专班审核。能恢复生产的,支持企业制定恢复生产计划并限期恢复生产。恢复生产确有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自主转型升级、转让重组,政府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大力支持,推动企业完成整改。土地使用权人无力整改或者拒绝整改的,报县政府批准后,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应协助企业制定对外招商、协议出让、兼并重组等方式的整改方案,也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参照土地原用途评估价(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依法收储并纳入储备土地。

第八条  处置程序。

(一)摸底排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用地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提出辖区内涉嫌闲置工业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名单和类型,报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专班。

(二)审核确认。县自然资源局对涉嫌闲置工业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组织初步审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联合调查,与企业沟通协调,形成调查意见和处置方案报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专班。

(三)处置实施。处置方案由县政府批准后,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相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条  对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造成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由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或县政府督促整改,对经整改仍属于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人不配合整改的,县自然资源局对用地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并对其新申请用地进行限定和约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会东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职责

附件

会东县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职责

一、成员名单

组 长:杨和海 县委常委、县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杨祥福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税务局、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19个乡镇(街道)。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专班成员。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承担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王兴明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专职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和联络

二、职责分工

县发改经信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投资、产出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土地取得、使用及规划审批实施情况,对企业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开发利用要求、是否改变工业用地性质和用途等进行调查核实。负责闲置工业用地的认定工作,综合部门(单位)意见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相关情况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对涉嫌闲置工业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组织初步审核,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联合调查,与企业沟通协调,形成调查意见和处置方案。

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入县协议(招商协议)履约情况。

县税务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纳税履约情况,核实企业亩均税收是否达到相关标准等。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调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及开发建设情况。对涉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企业,初步核实并制定处置方案,后期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限定期限内按处置方案履行约定义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土地使用权人用地情况进行摸底排查,提出辖区内涉嫌闲置工业用地和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名单和类型,并及时上报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对涉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企业,初步核实并制定处置方案,后期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在限定期限内按处置方案履行约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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